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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摘要說明---本次修正要點摘自草案總說明,包含如下:
一、配合礦業法針對礦業用地修正相關規範,詳細請參考(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 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小水力發電定義
增訂引取地面水供小水力發電用途者,應依第29條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13條)
三、為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兼籌並顧,爰調整能源開發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定
(一) 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小水力發電定義(修正條文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二)位於特定敏感區位或大規模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增列環境敏感區位及設置規模(裝置容量、面積)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第1項第7款)
(三)考量地熱發電技術日益成熟,修正設置地熱發電機組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第1項第9款)
(四)增列屋內型變電所符合特定條件,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第1項第11款)
(五)新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試驗性計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修正條文第29條第4項)
四、配合歷次修正並依實務需求,明確開發行為涉及累積(開發擴建)規模累積起算方式。(修正條文第46條及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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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環境部公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意見單
資料來源:全國工業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