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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所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就企業廣蒐消費者個人資料現象提出建言,有關非公務機關廣蒐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一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發文字號:FDA器字第1141612394號
資料來源:全國工業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