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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10/31預告《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
擬將現行主要依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運作的管理體系,提升為專法層級,並新增對自動監測設施品保管理規定,以補強現行管理缺口
重點包括三項關鍵措施:
一、建立檢測人員證照制度: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能力與責任意識,確保檢測結果精確可靠。
二、防範檢測報告利益衝突:針對事業單位與檢測機構間的委託關係,明確規範建立檢測報告的利益迴避機制,維護檢測公正性。
三、完善自動監測設施品保制度:針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設置的自動監測設施,設有品保專章,
要求設施設置單位提報品保計畫書,由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維護操作單位及人員須依核定內容執行品保作業,人員並納入證照管理。
因涉及事業單位環境檢測委外及自動連線監測品管及人員證照相關
檔案下載:
環境檢驗測定法草案總說明
意見單
請於114年12月1日(一)前回覆意見單至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傳真至:02-27026360
本案聯絡人:會國工總 02-27033500#171吳先生、161邱先生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綜合企劃處